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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从重处罚!害人害己!
日期:2020-02-22 来源: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金京华

近期,义乌迎来了返工潮,疫情防控也进入了新阶段,这时更应坚持依法防控,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但仍旧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触碰法律底线!

 律师提醒:在疫情的非常时期,如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戴口罩、殴打他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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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26日被执行逮捕。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某不听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出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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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期为儿子办婚宴,女儿确诊,他拒不提供参宴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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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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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身度外。在此特殊时期,广大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26日印发的通知,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例举了两种情形: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对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指: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如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疫情当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坚信,阳光总在风雨后,只有大家的坚守才能在这座没有围墙的城市筑立起一道无形的“防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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